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1-2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22日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备注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 国税发〔2000〕163号 全文废止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26日 国税发〔2005〕153号 全文废止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2006年12月5日 国税发〔2006〕 172号 全文废止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全文废止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4月22日 国税函〔2005〕364号 废止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该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2016年5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持续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税务总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于在文件清理后续工作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