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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担任许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01-07 15:24: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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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31日,我所律师胡顺如、刘佛金代理的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全案历经一年零九个月终由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结案。

       2019年1月16日,我所律师胡顺如、刘佛金接受被告人许某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与该案,并多次组织重大经济纠纷律师团队提供全面、专业、细致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案涉金额2000多万元。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再到审判阶段的庭前会议、庭审辩护,最终以专业的法律服务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9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胡顺如、刘佛金结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依法辩护,以涉案商铺系合伙人资产还是公司资产、银行贷款系个人贷款还是公司贷款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诉讼过程中,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2019年12月26日,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撤诉。2019年12月31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