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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一起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案中采信我所刘洋律师辩护意见
时间:2017-03-03 11:02:00 作者:刘洋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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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被告人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9日被移送审查起诉。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5日19时00分许,被告人裘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江西省南昌市双港东大街昌北货场路口由南向东行驶过程中车辆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挂并碾压,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裘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认定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9月20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裘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理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刘洋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亲自到事故现场勘察。刘洋律师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应将本案辩护重点放在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上。因为若被告人裘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则其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其也要额外负担保险公司因其交通肇事逃逸而拒赔的30万元的商业保险款。而这30万元巨款被告人是无力支付的。若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则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30万元的商业保险款也将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本案的辩护重点。确定辩护方向后,刘洋律师进一步研判案件,提出根据事故发生当时的天气、时间、被告人事中事后反应、对公安调查本事故的配合态度以及购买了商业保险无逃逸必要等方面可知被告人根本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本案开庭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被告人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与法律相符,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