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胡某是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胡某。2014年2月,胡某向王某提出借入一笔巨额资金,声称用于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项目资金周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借条》并约定月息2.5%,借条仅有胡某个人签字,王某当天向胡某个人账户汇款该笔资金。届至还款期限,胡某怠于还款。2015年12月,经王某要求,再次针对该笔借款与胡某、江西某建设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2016年1月20日前,江西某建设集团将所欠本金及利息一并付清。协议签订后,截止还款期限,公司与胡某均未还款,王某不得已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经确认,胡某使用的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书中所盖公章为其私刻。
2016年3月,鹏程团队接受当事人王某委托,代理其与胡某、江西某建设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诉讼程序。2017年9月26日,我方获一审胜诉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程序由书面审理变更为合议庭审理,为补强证据,双方三次申请延期开庭,鹏程团队律师不辞辛苦,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一份,并千山万水前往昆明调取关键证据,该证据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本案历时26个月,终获终审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