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赣州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两起公路工程串通投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工程标的总价达5个多亿。目前,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范围内涉及串通投标行为的案件532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314起。从级别管辖来看,除少数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外,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从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罚金。
接下来笔者将为大家介绍什么是串通投标行为,以及实施该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1、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实施串通行为依据其违法程度的不同,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一)民事责任
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对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当承担因中标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对于投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对于未实施串通行为的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两年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233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为直接故意。即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排挤他人的投标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目的的实现。
(3)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列举的串通投标行为。
(4)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有两个:一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二是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5)本罪在入罪标准上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处理。
(6)从量刑情节上看,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依法适用关于缓刑的规定。
2、串通投标罪属于共同犯罪,无论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还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双方或多方主体之间都必然在暗中达成了关于彼此之间利益分配的协议。这种行为本身除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外,还可能涉嫌构成贿赂类犯罪。
在实务当中,投标人贿赂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以诱使其提前透露标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利益的一方往往构成行贿类犯罪,而收受利益的一方则构成受贿类犯罪。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使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交易行为本身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建议企业在招标、投标环节中做到合法竞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有违反,必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