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
“依法抗疫,共克时艰”专题一 疫情防控时期的工资支付问题
时间:2020-02-24 15:02:00 作者:黄建平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0

       2020,正当我们满怀憧憬和希望叩开它的大门的时候,它却无情地带来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超出所有人的预料。

       面对这场疫情灾难,举国上下共克时艰,呈现了大量可歌可泣的画面:医护人员舍生忘死地在前线救治病人;寰宇内外地,不分东西南北,不论男女老幼,纷纷捐款捐物。这些画面成为我们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精神动力的一部分,但是光有感动是不够的,依法抗疫才是新冠肺炎防控防治的“定海神针”。

       围绕依法抗疫、共克时艰,我所拓扑股权团队成立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劳动法实务研究小组。在认真研读省内外政策法规、政策解读基础上,并参考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观点,我们将围绕工资支付、工伤医疗、劳动合同、政策反思等专题作四篇文章以飨读者。

       疫情防控时期的工资支付问题,是社会热点问题,关系到广大企业及其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放在第一篇来解读。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我们预设了如下几个问题并作答:

一、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工资怎么算?

       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全国人民的工作生活节奏。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开工上班被迫推迟: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安排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当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和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一样,江西省对于因疫情需要不能放假、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员工的工资待遇作了专门解释。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赣人社发【2020】5号)第六条,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上面提到的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包括本数?实践中普遍认为包括本数,随意地脱离本义而作限缩解释是没有意义的。具体地,因疫情需要某职工于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不能放假,这三天的工资只能按照只能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的二倍计算。

二、延迟复工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

       上个月,国务院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了通知延长春节假期。但是,疫情不会听人类的安排的,它的肆虐传播导致各地纷纷发布了延迟复工的通知。2020年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第一条“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那么,延迟复工期间上班又不能补休的,工资是否要根据上面的意见按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工资的二倍计算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考虑,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这段延迟复工期间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性质区别。我们认为,延迟复工期间仍然属于工作日,不同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属性。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增设适用于全体职工的节假日以及休息日的权限只能有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行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权设定。据此,我省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的设定,从性质上并没有改变其原有的工作日属性。延迟复工,仅仅是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就工作时间安排所设定临时性的紧急措施。

       不难得出,上述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仅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而已。

三、员工因隔离无法按时返岗,工资怎么付?

       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部分员工不幸被感染,有的被确诊、诊断为疑似病人,有的因为密切接触而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那么,对于员工因隔离无法按时返岗,工资怎么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六条: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被隔离的员工在隔离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对待。这里的工资,通常是指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或岗级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我个人认为按照上述第六条的规定也应当包括在内。

       但是,我个人对于员工在隔离期间工资报酬标准按正常提供劳动支付的意见持保留态度,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其生活保障的性质,此观点在政策反思中着重论述。

四、员工因封城无法返岗,工资怎么付?

       为了预防或控制疫情的扩散,在江西省内有的地方也采取了封闭的紧急措施,程度和范围有所不同:有的社区、村镇限制人员自由进出但道路畅通,有的整个县(鄱阳县)限制人员自由进出、道路封锁(设置路障,所有路段设置红灯)等。这些封城封路的措施导致部分员工无法返岗工作。

       上述情况,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均无法预防、无法控制、无法避免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让企业为此承担用工成本是不公平的,因为企业也是疫情受害一方。企业没有义务为因为封城无法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工资,况且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员工的劳动付出,脱离员工的劳动付出去讨论企业怎么给员工发工资好似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毫无意义。

       员工因为封城无法返岗时,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与企业一起协商解决复工前工作的问题,能否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工作。如果不具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条件的,及时请假,与企业协商适用带薪年休假或事假。

五、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以降低员工的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五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首要的问题是保生产、稳岗位。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工资等方式,是为了让企业活下去。但是,企业不能忽视员工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企业想要降低工资以求生存,应当尽可能地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听取员工的意见、争取员工的理解。员工若再不同意,告知停工停产的后果,相信双方一定能同舟共济、共度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