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6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核安全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核安全法草案三年间易稿了不下十五次,因此,核安全法草案一公开征求意见,立刻受到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近日,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丁带接受了南方周末的电话采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提出了宝贵的专家意见和建议。
彭丁带律师表示,自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就开始关注核能安全问题;从2013年《核安全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我就一直关注核安全法起草工作动态。2014年,我申报了《核能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课题并成功立项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和陈玮也撰写了《国际法为核能扎紧“安全笼”》一篇论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际法的核安全及环保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也算是表明对我国核安全立法的支持。另外,平时我也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渠道来了解我国核安全立法的进程,如今,核安全法草案已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审议是一件很值得庆贺的事。
在提及我国的核安全法草案有哪些亮点和不足时,彭丁带律师指出,该草案不仅总结了我国30年核安全监管实践,建立了一套既与国际接轨,而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明确了独立的核安全监管体制。
彭丁带律师还特别强调,核安全法草案把核安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列为专章是草案最大的亮点。由于近些年来,国外核事故偶有发生,核辐射破坏力极强,民众对于核的了解有限,长期以来,核都显得十分神秘,核被神秘化,民众无从得知相关信息,其结果是民众谈核色变。对于一些涉核的传言,政府部门不及时公布事件真相,其结果是谣言满天飞,极易导致社会恐慌,政府公信扫地。明确核安全信息应公开,既保障了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使公众不再谈“核”色变,让核安全真正成为“看得见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树立政府公信力。
此外,彭丁带律师还提醒,虽然核安全法草案很多内容让社会公众眼前一亮,但仍然有许多不足的地方,目前草案的损害赔偿规定容易成为纸上谈兵。在核设施安全部分,关于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核损害赔偿的财务保障能力的规定则有些不切实际。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核设施营运单位不可能具备充分的赔偿能力。如日本福岛核事故的许多赔偿金就来自东京电力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