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
“医疗行业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规避”专题一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
时间:2020-02-24 10:44:00 作者:程锋法税顾问团队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0

        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医疗设备生产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这种合作形式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机构对高精尖医疗设备的需求,有效地推动了各地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是享受政策扶持的新兴的朝阳行业,该行业具有专业性强、门槛高、融资难度大、融资风险高等特点,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然而截止目前,我国仍未出台一部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程锋法税顾问团队拟就现存的行业风险进行分析与提示,以期为广大医疗行业企业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一、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释义

   (一)什么是医疗设备医疗设备即医疗器械,是直接或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2017年国家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04号文件,将医疗器械分为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骨科手术器械、放射治疗器械、临床试验器械等共22种医疗器械。

  (二)常见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模式

     1.直接租赁

       医院指定相应的医疗设备及供应商,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并出租给医院(承租人)使用。

     2.售后回租

       医院直接向供应商购买医疗设备后,将其享有所有权的医疗设备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取现金流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将医疗设备租回使用。

    3.联合租赁

       当医院指定的医疗设备过于昂贵的情况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共同为医院(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法律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风险案例(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件经过:江西XX医院是一家民营非营利医院,医院占地120亩,注册资本1500万元,总资产2亿元。自主选定河北X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亿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江西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江西XX医院的选择,于2017年3月与河北X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5000万元设备购买款,约定剩余款项于2018年3月之前付清。

2017年3月,江西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XX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该医院使用。《合同》约定: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江西XX医院每季向江西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一次租金,租金金额为600万元/季,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江西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租赁期满,江西XX医院以100元名义价款购买该租赁物。其中,江西XXXX有限公司对江西XX医院按时付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若到期未按时还款,则承担以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018年3月,江西XX融资租赁公司因经营不善,仅向河北X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设备购买款,剩余3000万元经过多次催促仍未付清。同年4月,因不具备相关行政许可,被当地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营业。

2019年3月,江西XX医院向江西XX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4800万元租金后,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支付设备租金。

2019年3月,河北X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将江西XX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5月,江西XX融资租赁公司将江西XX医院诉至法院,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结果:

 (1)《买卖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为有效;

 (2) 解除《买卖合同》;

 (3) 江西XX融资担保公司于2020年1月前向河北XX医疗设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00万元;

 (4) 驳回原告河北XX医疗设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结果:

 (1)《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因江西XX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相关行政许可资质而无效,《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为有效;

 (2)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 江西XX医院向江西XX融资担保公司支付剩余款项7200万元;同时以未付款项7200万元为基数,向江西XX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4) 江西XX医院履行付款义务后,租赁物归属江西XX医院所有;

 (5) 驳回原告江西XX融资担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合规建议

        一、风险点归纳

       风险一:融资租赁公司主体不适格

       江西XX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租赁经营过程中,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其不具有经营医疗器械的资格,将面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继而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全面履行。

       注意1: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依然需要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依然需要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注意2:不具备行政许可并不必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风险二:医院无法承担融资租赁成本

       我国医院主要分为三种:即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外资医院;根据规模大小又有三种: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实际中还存在较多承包经营、套用资质、联营等各种非法经营形式。由此每个医院的资产是否能够设定担保、每个医院的收入规模和盈利模式以及资金使用限制也有不同、另每个医院的治疗的措施也有不同。

       江西XX医院在使用租赁物和正常运营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业的市场环境、自身运营机制等方面的运营管理状况不佳,无法继续支付租金。故租赁公司在进行医疗租赁项目时,应当审慎评估与核查承租医院的资质。

       风险三: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前述案例中,江西XX医院,作为民营非营利性大型医院,如其提供医院享有所有权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时,很难界定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也就是说,很容易导致担保目的无法实现。

       注意1:以公益为目的的医院的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二、合作前尽职调查,规避风险点

       1.充分了解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根据法律规定完善公司相应的制度;

       2.积极咨询、招聘医疗或融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3.主动办理经营医疗器械所需要的经营许可或者备案,遵守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4.合作前做好医院(承租人)的尽职调查:(1)慎重审查该医院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2)慎重审查该医院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3)全面了解该医院担保措施,确保担保有效;(4)根据前述情况做出适当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5.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明确与供应商、承租人就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各自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