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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执行工作的研究
时间:2020-02-27 10:22:00 作者: 谢保平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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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不断蔓延,全国的绝大部分企业、学校等单位受到非常大影响,在此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笔者主要从疫情下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主要执行措施保障,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处理等方面阐述。

一、疫情背景下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即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债务(非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其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

       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新冠肺炎病毒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建议: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因疫情原因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那么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扣除疫情防控期间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

二、疫情背景下的主要执行措施保障

       《通知》指出:"在执行方面,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上述通知只是要求暂缓采取对有利于疫情防治工作的执行措施,并没有指出具体疫情下如何开展执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就针对不同的执行措施提供解决方式。

1.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延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律师建议,如果申请执行人在疫情期间出现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情况时,应立即联系执行法院,向执行法院寄送续封申请书,因为目前执行法官一般在网络上办理续封事宜,有些冻结需要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所以申请执行人需要提醒执行法官,建议执行法官积极办理续封事宜。

2.对因感染新冠肺炎的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律师建议:只要感染新冠肺炎的被执行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感染了新冠肺炎病毒,不是恶意的逃避执行,为了更好的疫情防控、诊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可以向执行法官申请,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

3.针对有利于疫情防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上文中明确表明了只要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执行法院就应暂缓执行措施,并不只是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还应包括暂时解除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存在急需采购调集生产专用疫情的物资的原材料而需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与执行法官联系、沟通,可以让相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通知》指出:"在执行方面,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上述通知只是要求暂缓采取对有利于疫情防治工作的执行措施,并没有指出具体疫情下如何开展执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就针对不同的执行措施提供解决方式。

三、疫情背景下分期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在疫情背景下,分期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要予以注意, 针对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因原因和解协议需要顺延或者重新签署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及时从被执行人的类型、疫情对被执行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

       综合查实被执行人是否因疫情造成和解协议履行困难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和解协议性质上为民事合同。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那么被执行人不存在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