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
“医疗行业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规避”专题二 医药行业合同纠纷
时间:2020-02-28 09:28:00 作者:程锋法税顾问团队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0

       基于我国经济稳步发展、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医改政策的继续深入等因素的影响,现代人们逐渐开始关注生命的健康与质量。这种健康观念的转变使得医药日益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商品。尤其经历今年武汉新冠肺炎战“疫”后,医药行业即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医药行业被称为“永远的朝阳行业”,但是在这个荣誉光环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行业经营风险,笔者通过统计近年的医药行业合同纠纷案例发现,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上游供货商与下游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关系、销售资质、产品质量、代理等方面。

       在此前提下,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程锋法税顾问团队拟就现存的医药行业合同中的民事风险进行分析与提示,以期为广大医疗行业企业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医药行业民事合同风险一

无买卖合同的医药产品交易

例1: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余江县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2019)赣0982民初1335号

原  告: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

被  告:余江县XX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发生药品买卖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应药品,具体药品名称及数量、单价等通过电话联系确定,并口头约定被告在收货后3个月内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多次供应药品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经对账,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711.05元。双方对账后,原告通过电话或者派人上门方式催收货款,但被告总以暂时无钱支付为由拒付。2019年3月5日,原告律师代表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敦促被告于同年3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起诉。

裁判要点:原告与被告虽然就药品买卖事宜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以对账后确认的欠款数额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符合一般之交易习惯,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与被告依法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风险提示:

1.严格按照交易内容签订《买卖合同》等合同文本,约定清晰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在未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作为卖方应积极保存证明交易关系的证据,如:交易双方确认函、电话、微信催款/货记录、银行流水等;作为买方应积极主张货到验货后付款;

3.出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交易习惯不付款/不发货的情形,及时联系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使用多种法律手段尽早追回损失。

医药行业民事合同风险二

下游销售商因销售假、劣药被处罚,上游供应商的责任

例2: 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与深泽县XX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2009)甬慈商初字第3946号

原  告: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

被  告:深泽县XX医药公司

案件经过:2007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洛赛克)[下简称奥美拉唑]1000盒,单价每盒137元,总计货款137000元;2007年2月14日,被告交付原告生产批号为0608010的奥美拉唑1000盒。原告已支付被告货款137000元,并将上述药品销往其他医药公司及零售药店。2007年3月,上述药品被浙江省药品检验所鉴定为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立案调查后,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甬)药行罚【200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及河北XXX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另向河北XXX医药有限公司购得2000盒奥美拉唑)销售给原告的奥美拉唑系未经批准生产的假药,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3720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三倍罚款1235706元。其中涉及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上述药品1000盒,相应罚款为411558元(计算公式为:1000盒×137.186元/盒×3=411558元)。原告对上述处罚不服,于2007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2008年1月11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甬)药行罚【2007】XX号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原告依法缴纳了罚没款。为挽回损失,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1.原告被行政罚款,主要是因为被告违约供给假药所致;

2.被告是药品经营企业,本身对药品管理方面的规定是知晓的,尤其对经营假药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是可以预见的,但被告直接将案外人的药品销售给原告,根本未尽审核义务,导致假药流入药品销售渠道;

3.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明知原告是药品经营企业,被告对原告购入的药品还将作再次销售也是可以预见的。故,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对其不按约履行合同的后果,特别是在提供了假药的情况下,对原告再次销售所产生的行政罚款损失应可预见。因此,原告被行政处罚而遭受的损失是可预见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予赔偿。

律师风险提示:

1.企业与下游销售商进行供货业务时,应严格审查所供药品是否属于司法认定的假药、劣药。销售商因企业所供药品受到处罚,企业不仅自身因销售假药、劣药受到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还要对下游销售商进行相应的赔偿,严重者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2.作为下游销售商,在购买上游供货企业的药品时,应当进行严格的二次审查,判断所购药品是否属于司法认定的假药、劣药,当上游供货企业提供同种类、同批次的药品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有其他优惠时,有较大概率为假药、劣药。而作为药品销售企业,也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严重者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3.买卖双方对交易药品性质无法确定时,应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做出相应调整或决策,规避风险。

医药行业民事风险三

销售商无资质时,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例3:鹰潭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  号:(2018)湘0104民初417号

原  告:鹰潭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被  告:湖南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2015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医药经销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20万元保证金,被告向原告销售由云南XX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熊胆粉饮片,并指定原告在江西省区域内所辖的医疗机构市场进行销售熊胆粉饮片,合作期限自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止,协议期满无违约行为,保证金无息退还。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XXX公司交纳保证金20万元。同日,原告根据被告指定向XX公司支付熊胆粉饮片购货款10.206万元,XX公司向原告配送了与货款价值相等的熊胆粉饮片货物。原告在销售熊胆粉饮片过程中得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规定的中药饮片仅适用于本辖区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原告从被告处所购的云南XX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熊胆粉饮片在江西地区无法销售。为此,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要求退货退款,均遭拒绝。经查,被告系不具备药品销售经营资质的企业,其与原告签订的《医药经销协议》项下的药品销售范围仅限于云南地区,在协议约定的江西省地区无法销售,该《医药经销协议》内容超越特许经营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并与原告办理退货退款手续,但是被告拒不配合退款退货事项,故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1.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医药经销协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办理退货退款。

律师风险提示:

1.药品销售商可聘用/咨询专业人士,就销售资质、采购资质、药品性质等把握不准的部分及时进行咨询,提前规避相关风险。

2.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核其销售经营资质是否与所采购药品相匹配,如果所购药品未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则采购合同因触犯法律而至始无效;

3.销售商因合同无效而无法销售药品时须退回药品;

4.合同无效时销售商面临着供货商不配合正常退款的风险;

5.如已经签署无效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一方违约的情形,应及时寻找律师等专业人士通过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方式及时挽回损失。

医药行业民事风险四

医药商品买卖过程中员工表见代理的效力

例4:哈尔滨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XX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2017)黑0111民初2888号

原  告:哈尔滨XX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黑龙江XX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

被告为经销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输液产品,陆续从原告进货。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由原告销售人员颜某某与哈尔滨X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医药公司)工作人员窦某某进行的协商沟通。原告按窦某某及XXX医药公司的要求将药品发到指定的第三方。2016年1月8日,XXX医药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转账给原告5万元货款,后期XXX医药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和付某某与原告进行沟通,徐某某给原告出具了企业征询函和对账单,上面盖有XXX医药公司公章。后XXX医药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黑龙江XXX医药有限公司,原告找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被告拒不理会。原告为追回欠款561410元及利息,无奈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表见代理系无权代理,被告的正常业务是药品的批发销售,窦某某作为被告的实际经营者,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出决定,即有权决定药品的购买、销售,其指定原告将药品交付第三方,并不违反常理,其上述行为未超出其正常职责范围,履行的是公司的职务行为,是有权代理,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风险提示:

1.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2.本案例中,原告基于合理的善意,足以相信窦某某作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将药品交付指定第三方并付款的行为,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为保护原告的合理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窦某某无权代理的结果由被告承担。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审核双方工作人员取得的公司授权范围与内容,防范公司员工通过表见代理损害己方公司利益的风险;

3.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如对对方公司或工作人员的资质、授权范围等内容产生疑惑,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并灵活调整应对策略,提前规避相应风险。

结语

医药生产销售行业的发展机遇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与法律风险,程锋法税顾问团队将继续通过实践与法规相结合、法理与判例相结合的方式为广大医疗行业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程锋法税顾问团队

简介:企业法律和税务顾问团队(“程锋法税顾问团队”)是由律所党支部书记、权益合伙人程锋律师组建的一支既懂法又精通税务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本团队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税务合规审查为主要业务,专注于企业法律及税务风险防控、重大民商事诉讼、经济及职务犯罪辩护、税收执法研究并在前述领域取得较大成果。本团队主要成员均具有法学(律)硕士、学士学位,团队成员具备律师、税务师等多项资质,具有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多岗位实操经验。本团队担任南昌、九江、抚州、宜春、赣州等多家地级市、数十家县(区)税务局法律顾问;担任多家知名企业、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和税务合规审查、税务稽查风险防控、法律诉讼及专项非诉法律和税务服务,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经营中法律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