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是一种交易行为,承包方交付给发包方工程,发包方就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且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利息,因此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民法关于债的一般原则规定。
实践中,工程款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本文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解析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问题。
一、合同中有约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何时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就应当何时支付利息。因此实践中应尤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
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况,根据我们研究的案例,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的交付时间,如果约定了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或者进度款的明确时间,那么一旦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形,承包人即可要求逾期支付的利息。
1、施工合同中约定,例: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款,第29天开始计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此时可根据实践中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来确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这时工程虽竣工但未结算,属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次日起即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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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圳业公司)收到承包人(国利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国利公司提交了竣工决算报告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并未核实,根据合同约定第29天开始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本案中由于承包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所以法院支持了承包人30万的利息请求。
2、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时间,虽工程未竣工也未结算,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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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已完工程量95%的工程款。正负零以下工程,作为乙方第一次报量期。正负零以上工程,由乙方每月25日将当月工程量报甲方,经其审核后在次月1-3日内将上月所完工程量价款95%支付给乙方。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15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工程未竣工也未结算,一审法院认为应根据《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从起诉之日起起算工程款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一审判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不当,进度款的利息起算应分段计算,但当事人主张的利息之日未超过约定支付工程款之日,故法院采纳了当事人的诉请。
二、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从工程交付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或者起诉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1、合同无效,不能根据无效合同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涉案工程已经交付的,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相关案例: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归于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价款结算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因施工合同无效不可能按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12月10日交付发包人,比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决算时间还提早4天,根据《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2、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之日,工程也未结算,利息从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算。
相关案例: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双方未对支付工程款利息进行约定,涉案工程未交付,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故根据《解释》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起算,工程也未结算时,工程款利息从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起算。
3、施工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并不确定,工程未交付也未验收,当事人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起算工程款利息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双方对未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未进行约定,涉案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南海二建主张华丰公司从其起诉之日起即2007年8月6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正当合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以南海二建起诉之日即2007年8月6日作为华丰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已经充分保护发包人华丰公司的利益,并无不当。华丰公司再审主张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计算,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1、当事人双方依约解除施工合同关系,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或者另行签订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合同签订次日起算。
相关案例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工程未施工完毕,也未竣工结算,但发包人已实际占有工程。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解除施工合同,签订《协议书》,施工合同关系转为工程价款结算关系,《协议书》也代替施工合同成为规范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最终协议,因此根据该份协议得出的工程款成为最终结算款,故利息应从协议书签订隔天起算工程款。
相关案例二: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海纳啤酒饮料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途中由于发包人拖欠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已于2013年12月21日解除,因本案所涉工程并未全部实际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原审法院认为富大世纪公司可自合同解除之日主张海纳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也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2、工程中途停工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的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从停工之日起算,二是从起诉之日起算。
相关案例一:段海林与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涉案工程由于没有完善施工手续导致施工方被迫停工,双方当事人也未对工程款利息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在此工程无法继续的情况下,将停工之日视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二: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涉案工程因该项目施工图未送审查、未申领施工许可等原因,被有关部门通知停工。之后被告也未及时办理手续,导致涉案工程一直停工。涉案工程既未交付也未对工程进行结算,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而不应从停工之日起算。
结语: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施工合同中有约定的话,工程款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算。实践中应付款之日囊括的情况很多,根据我们研究的案例来看,但凡根据合同能够确定进度款或者结算款的明确时间,都是应付工程款之日。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每个月固定的时间承包人向发包人上报上个月的工程量,按工程量的百分之几支付工程款,或者在工程结算阶段,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予审查,从收到的第几日其起算工程款等,且当事人在主张利息的时候也需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结算时间,或者根据施工合同不能确定工程款应付时间,那么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诉之日为逾期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实践中项目进行中会出现各种情形,如工程停工或者施工合同解除等,如果工程停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从停工之日起起算利息;二是从起诉之日起起算利息。如果是合同解除,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也会出险两种情形:一是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起算;二是从起诉之日起起算。
当然,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最好是能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包人逾期支付承包人也有据可依,但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就应该及时保存证据,这样法院才会支持承包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