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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研究之“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篇,系列职务犯罪之一: 玩忽职守罪
时间:2017-01-07 15:00:00 作者:刑辩团队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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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据不完全统计,在近三年来全国范围内所涉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职务犯罪336例,本文对玩忽职守罪的真实案例进行专门研究,结合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归纳与总结。以下我们通过此图简明的体现,对近几年该系统几类常发生的涉案罪名比例进行一个简单的概况与说明。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下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常见行为:

       一、对业务工作疏于了解、不履行安全检查,疏忽大意遗漏煤矿生产违规现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宝丰县人民法院(2009)宝刑初字第179号

       案情简介:宝丰县顺利煤业有限公司属技术改造矿井,经宝丰县煤炭局批准入井维修。该矿为违规掘进巷道,非法购买炸药25袋,置于安全躲避洞内。2007年8月24日,因负责分包该矿的赵庄煤管站副站长闫某某,在不了解该矿的情况下,向豫南分局出具该矿主副井井筒有积水无法入井证明,致使豫南分局工作人员没有对该矿进行检查。2007年8月28日、29日,被告人闫某某两次下井对该矿进行安全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违规掘进巷道,违规违法使用、存放非法炸药的行为。2007年8月31日,顺利煤业在违规生产中于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8.1万元。

       裁判要点:被告人闫某某身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工作不认真,没有发现井下存放炸药,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未认真核实施工队相关资质、对工程检查疏忽大意,且对违规现象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管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刑二终字第00054号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1日,准格尔旗煤炭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3名无证人员某甲,以1名工人证件过期。矿井下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防爆车辆违章搭乘作业人员、防爆车入井登记监督不严不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现象进行监管。因被告人王某、周某某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3年8月23日电力满都拉煤矿发生无证人员驾驶不合格防爆无轨胶轮车违章搭乘作业人员入井,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35万元的较大事故。

       裁判要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明知电力满都拉煤矿井下进行避难硐室施工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实施工队相关资质,也未对该工程进行过详细检查,致使王某乙施工队工人长期无证入井施工,后于2013年8月23日发生无证人员驾驶不合格防爆无轨胶轮车违章搭乘作业人员入井,造成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所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制止、报告、查处、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刑初字第459号

       案情简介:2011年6月11日鑫源煤矿被省政府列为关停煤矿。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4月期间,该煤矿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借回撤井下设备的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其间,时任赫章县煤安局局长的被告人袁某知晓该情况。2015年1月6日六曲河镇政府书面向县政府、县安委办汇报该矿非法违法生产煤炭的情况,请求处理,同时报相关部门。相关部分负责人进行批示,被告人袁某批示要求下达停止采掘。六曲河镇政府再次请求对该煤矿进行处理,并报相关部门。被告人袁某及相关部门人员到矿进行检查,未作出处理决定。市安监局进行巡查时发现该矿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的行为,并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后被告人袁某安排人用链条和锁把该煤矿的传输带锁了。案发后,据统计该煤矿非法开采直接采出资源量7785.62吨。被告人袁某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在询问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要点:被告人不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已被列为关停煤矿的鑫源煤矿的非法开采行为发现后未取相应有效措施,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被告人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该煤矿违法行为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多部门及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综合导致,故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造成煤矿能够持续非法开采的诸多原因之一,其原因力较弱,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完毕,监管检查人员即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字,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泸县人民法院(2013)泸刑初字第168号

       案情简介:桃子沟煤矿春节后复产进行验收,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检查人员参与了检查。验收组共检查出桃子沟煤矿存在21处安全隐患,不符合复工条件,责令桃子沟煤矿继续整改。后在安全隐患未完全整改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字,其他部门领导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签字的整改意见书同意桃子沟煤矿恢复生产。致使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管理站某某分站站长、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组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完毕,即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字,致使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五、安全监督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刑二终字第7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某某在任友谊县煤炭管理局驻龙山镇煤矿十井安全监督员期间,对该矿存在的隐蔽工程,不向主管部门汇报,没按规定入井全面检查,只在部分采矿作业面检查,未能发现该煤矿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木支护支撑巷道及安全隐患;该矿采矿许可证2012年9月2日到期,友谊县煤炭管理局对该矿下达停产指令,要求该矿续办采矿许可证,由驻矿监督员监督、落实,周文武明知该矿继续违规生产,却不制止、不汇报;同年9月21日,周某某没有执行请假制度,在未落实替班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去外地办私事,使该矿脱离监管。2012年9月22日,友谊县龙山镇煤矿十井因电火引燃巷道木支护及煤壁,导致巷道冒顶,引发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16万元。

       裁判要点: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友谊县龙山镇煤矿十井驻矿安全监督员期间,擅离职守,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龙山镇煤矿十井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六、监督管理人员对于煤矿证照过期仍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终字第30号

       案情简介: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谭某某任湘潭县煤炭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主管全县煤炭安全执法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县域内的煤矿企业违反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以及对县域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谭某某在主管煤矿监管执法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对湘潭县“立胜”煤矿证照过期仍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对制止其非法生产措施不力,导致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重大事故。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立胜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均已过有效期,且该矿存在诸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谭某某系负有监督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立胜煤矿证照过期仍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对制止其非法生产措施不力,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律师评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其本质是对职守的“玩忽”,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该为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或对法定义务马虎草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此类矿山安全事故中,管理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看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是否对生产过程负有法定监管义务。

       对于以上情形,律师建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正确行使的权力,避免和减少不作为、不完全作为。遇到重大责任事故,应当从法律层面做到,增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尽职、尽力的履行相关职责,不推脱,不怠慢,在工作范围内为国家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