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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评网约司机安全管理问题
时间:2016-09-20 15:48: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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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网约车是时下非常热门、便捷的一种新兴出行方式,网约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隐患也逐渐显露出来。日前在广东深圳市政协委员议事厅举办的第六场“网约车合法化且看下半场”就网约车安全、数量和价格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讨论,深圳市政协委员陈清良认为,“网约车在招司机时,由于没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可能会降低门槛,留下安全隐患。”由于网约车司机的准入门槛一直模糊不定,导致不少有犯罪前科甚至在逃的人员进入该行业,随着新规的出台,这种状况即将发生改变。

一、事件回顾

       2016年9月18日,广东深圳市政协委员议事厅第六场“网约车合法化且看下半场”就网约车安全、数量和价格等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深圳市官方近日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全市网约车司机中,共有2231人身份异常,其中40人为全国在逃人员,758人为涉毒前科人员,1433人为全国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479人的驾驶证状态异常。在车辆方面,深圳发现有6170辆车辆状态异常,其中甚至有664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市政协常委彭琛认为网约车安全隐患众多,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严格的监管。

       对此,南山区政协常委郑春雨持不同观点:“网约车,仅滴滴打车这个平台,一天单量已经1000多万,发生一单这样的事情,在出租车行业也是有可能的。不能因为出现了这一起安全事故就把整个网约车打死。”。政协委员王雪强调:“网约车的安全问题一定要管,但如果因为过度的安全隐患治理,最终将使网约车市场供给大量减少。”网约车的事中、事后管理也同样重要。

二、网约车司机安全调查大数据分析

       数据1:2015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破获某平台2名网约车司机非法买卖枪支案。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掌握信息,2015年全市网约车共发生交通违法75.6万宗,上报涉网约车交通事故共3653宗;部分网约车司机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甚至发生了个别驾驶员载客途中猝死的情况。

       数据2:2016年3月,深圳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据统计,2015年以来,深圳注册的异地牌照车辆的网约车已超过30万台,大量异地牌照网约车长期驻点深圳从事非法营运。

       这些数据不禁让人吓出一身冷汗,这还仅仅为一个城市的数据,若要扩大至全国范围恐怕真的难以想象。网约车已然成为汽车客运行业安全隐患的重灾区。有如此多的网约车状况异常,乘坐网约车就好比坐在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上。

三、网约车新规解读

       2016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最新版本《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作为7月28日出台的网约车新政的配套方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率先施行,其他政策的落实也将在11月1日开始。两项新规的出台表明网约车将正式纳入到国家的法制轨道之中。

       1、网约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进行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节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2、对网约车司机设定了明确的准入门槛。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网约车司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运营的,将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结语

       目前,新规尚未落地实施,但已有多家出行平台方面表示将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从业考试及资格审查。新规以更高的标准约束网约车领域,势必会有相当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司机面临“被下岗”,很多以此为生计的司机可能会丢掉饭碗,相关平台的网约车数量也会减少,影响叫车体验。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积极意义的一面,明确规定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有利于淘汰掉一些不合格的网约车司机,维护出行稳定,保证乘客安全,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许多问题政策上不好管以及平台不愿管的窘境将会得到较明显的改善,随着此类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最终还是有利于整个网约车领域的持续、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