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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能否对抗明显质量问题(公报案例)
时间:2016-12-01 10:50: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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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本诉支付工程余款、反诉赔偿屋面渗漏重作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南通二建、恒森公司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苏民终字第018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2004年10月15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恒森公司发包的吴江恒森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决算总价、付款方式等。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原一审中,南通二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恒森公司申请对屋面渗漏的重作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苏州天正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天正鉴定所)及苏州东吴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设计院)对相关事项予以鉴定。

       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南通二建施工工程造价为35034260.23元,其中屋面结构层以上实际施工部分造价为1677635元。

       天正鉴定所经鉴定确定,屋面渗漏部位主要位于伸缩缝、落水管、出屋面排气管及屋面板;南通二建实际施工部分与原设计图纸相比,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中无50厚粗砂隔离层、干铺无纺布一层、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及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伸缩缝部位另缺3.0厚防水卷材。鉴定意见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

       东吴设计院鉴定明确,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彻底有效解决(主要指局部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出具了全面设计方案。该全面设计方案中包括南通二建在实际施工中未施工工序,并在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增加了翻边。

       认证中心根据东吴设计院上述全面设计方案出具的鉴证价格为3975454元(以2009年4月27日为鉴定基准日)

       重审中,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本案原设计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标准及屋顶安装4盏路灯与屋面渗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2年3月15日该检测中心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为:伸缩缝设计样式及用材均为参考而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范。所调查4处路灯基座,3处未见螺栓破坏现有防水层现象,其中一处路灯基座位置现有防水层存在局部破损现象,但其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

       法院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主文一、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价款8368953.23元。二、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余款利息。四、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50000元。五、驳回南通二建及恒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3413752.04元为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2877372.30元。

法院观点

       1.关于工程价款如何认定。诉讼中,南通二建、恒森公司均同意以鉴定造价35034260.23元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并一致认可已支付工程款26815307元。因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按司法鉴定造价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应予准许。

       2.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设计方面的原因;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应按何种方案修复。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

       3.南通二建主张自己仅应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全面修复费用的问题。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存在质量隐患,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还会因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况且,南通二建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全面性而非局部性的问题。东吴设计院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由此出具全面设计方案,该方案较原设计方案相比,仅增加了伸缩缝翻边设计。因此,可以认定全面设计方案宜作为彻底解决本案屋面渗漏的修复方案。鉴于诉讼双方目已失去良好的合作关系,由南通二建进场施工重做防水层缺乏可行性,故恒森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缺陷予以整改,并由南通二建承担整改费用。

       4.南通二建是否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本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南通二建逾期完工20天,南通二建未能举证证明该20天存在可据实延长的情形,故逾期完工20天的责任应由南通二建承担。因恒森公司投资建房的目的之一系对外招租开设大卖场以获取租金收益,南通二建逾期完工必然导致恒森公司迟延接收使用房屋并获得租金收益,结合恒森公司将所建房屋对外实际出租的状况及规模,一审法院酌定由南通二建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5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负保修义务。然而在本案中,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对发包人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故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保修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时,承包单位应承担该缺陷工程的整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