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
在电线起火的侵权案件中电力部门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时间:2017-03-14 10:11:00 作者:龚凡 洪敏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0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袁某开设的榨油坊电表箱着火导致榨油坊车间全部过火,继而引发隔壁杨某的家电城全部过火,造成杨某租用的房屋及其家电等物品烧毁。经鉴定,烧毁物品价值34万余元,另外鉴定费用为15000元。根据某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及生活用火,不能排除电表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于是杨某将袁某及供电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定本案火灾系作为电力企业的被告二未尽到检修和维护义务所致,故其应当对原告杨某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一袁某从事榨油设施经营活动既未在其店面中放置消防设施又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故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杨某在其店面内未放置消防设施并使用易燃的夹芯板封顶搭建店面,火灾发生时隔开家电销售区域与家电仓储、维修区域的门也未关闭,对损失亦有过错。综上,责任划分如下:袁某承担原告杨某损失10%的赔偿责任;供电所承担原告杨某损失6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担其损失30%的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上诉理由概述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对电表箱的产权分界点做出认定。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九项的规定,电力计量装置在室内,电力设备的维护责任应由用户承担。

       二、适用法律错误:未适用电力部门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只是说明了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

       三、供电所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供电所认为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种种复杂的情况,当事人要求二审能够维持原判,不再加重自己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涉及电力部门专业技术领域以及电力部门的部门规章适用等相关问题,情况较复杂。故我所在未接受案件委托时,即组成专门小组,对此案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发现本案事实较简单,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此研究小组进行了大量法条的查阅及类似案例的检索,并制作了详细的法律意见提交给袁某,袁某当即决定委托我所代理其参与本案的二审阶段。

在我所总结的法律意见中,承办律师总结该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是否适用于本案?

       该案中的火灾事故发生在小港镇105国道旁,依据地理位置,应属农村电网覆盖范围。从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可以看出起火部位为榨油作坊南侧墙体距地面2.2米,距车间    东侧内墙3.3米处电表箱内。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确实适用《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2、起火电表箱的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

       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9.1条,“接户线、进户线的确定:9.1.1 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内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物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从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物至用户室内计量装置的一段线路为进户线。9.1.2 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外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计量装置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从用户室外计量箱出线端至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物或配电装置的一段线路为进户线。”另外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出台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从上述规程及规则来看,该起火电表箱所有权确属用户袁某。

       3、确定所有权后电表箱的维护检修责任又该由谁负责?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通过对一审判决书的仔细阅读,发现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如下表述:“另查明,本案中被告一使用的电表及电表箱系从被告二处购买并由被告二安装上锁。……”。该部分事实即是本案最大的突破口。

       本案中,从供电公司并未将电表箱钥匙交给袁某这一行为可以看出,供电公司实际上默认了自己作为供电设施产权方的委托维护人。而上述规则规定了对于受委托维护供电设施的代理方因维护不当,产权人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而此次事故正是由于供电设施维护不当导致的火灾事故,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就应该由供电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意见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在二审阶段,将我们的观点向法庭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并搜索了相关案例与代理词一起附上供法官参考。最后我们的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全面采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在办理火灾事故侵权案件中,如火灾事故系电力设备原因引起火灾而需要追究责任时,查清该电力设备是由谁控制(掌握钥匙)非常重要。本案中即是查明了虽然电力设备是安装在袁某榨油坊内,但该电力设备上的钥匙实际是归供电所保管,并且长期上锁,只有供电所抄表员才能打开的事实。而这点正是确认了供电所是受委托维护供电设施的事实,因此供电所需对该设施因维护当造成火灾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