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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女摸男”告上法庭
时间:2016-09-22 11:32: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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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地铁安检是进入地铁人员必须履行的检查手续, 是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重要预防措施。地铁安检事关所有进入地铁的旅客人身安全, 所有进入地铁的旅客都必须无一例外地经过检查后, 才能允许进入。目前,地铁安检存在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男安检员只能检查男乘客,而女安检员可以查男、也可以查女。近日,大连张先生就因地铁女安检员安检时用手触摸了其胸部等部位,张先生认为女安检员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权,遂将该女安检员及安保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的新闻上了热搜。

一、事件回顾

       2016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许,张先生到机场地铁站准备乘地铁,进站安检时,为张先生安检的是一名女性,张先生称,女安检员当时手里拿着手持安检仪,但没有用,而是直接伸手摸他。随后张先生以“女安检员有明显的猥亵侮辱行为”为由报了警,民警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认为女安检员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张先生认为韩某在安检过程中,行为粗暴,对他不尊重,肆意触摸他的身体,在能使用安全仪器检查的前提下,并未使用,而是用手以触摸的方式进行检查,韩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权。同时,韩某安检的行为,是在履行其所在公司大连大安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大安安保)的工作职责。张先生认为,大安安保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此,张先生将韩某及大安安保起诉至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韩某及大安安保对张先生在安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给予赔礼道歉;韩某及大安安保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人民币,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此外,张先生认为,大安安保规定在给乘客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女乘客必须由女安检员进行检查,而男安检员则不可以检查女乘客。男性乘客可以由女安检员检查,也可以由男安检员检查。大安安保的这一规定,涉嫌性别歧视,侵犯了男性乘客的一般人格权。

       地铁机场站安检有关负责人称“女安检员(韩某)不是一上来就直接用手检查,而是用手持安检仪扫了一下,发出报警声后,安检员才用手摸了一下,当时也没有摸他的(张先生)胸部,就是摸了一下衣兜,当事安检员完全是正常检查。”该负责人介绍地铁安检存在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男安检员只能检查男乘客,而女安检员可以查男、也可以查女,安检过程中,也不会向被检人进行告知。

二、律师观点

       从本案件中我们可归纳以下几个关键词“猥亵”“侮辱”“性别歧视”“侵犯人格权”“精神损失费”。

       1.猥亵、侮辱

       张先生认为女安检员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随便摸其敏感部位,属于猥亵侮辱。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其侵害对象不特定;侮辱是指出于个人恩怨,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根据目前新闻报道中描述的情况初步分析,韩某的安检行为并不构成猥亵、侮辱。

       2.性别歧视

       张先生认为,大安安保的女乘客必须由女安检员进行检查,男性乘客可以由女安检员检查,也可以由男安检员检查的规定,涉嫌性别歧视,侵犯了男性乘客的一般人格权。性别歧视是指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2011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规范》,明确了女性受检人应由女安检人员实施检查,也就是说,男安检员不能对女性受检者实施检查,而女安检员是否可以检男性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国家关于机场安检的相关规定中也未对女安检员是否可以检男性没有做出规定(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控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可见,对于男安检人员不能检查女旅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而女安检人员不能检查男旅客则未有强制规定。根据民事行为中的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该案件中韩某对张先生进行安检并无不妥。

       3.侵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除要求权利人的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外,还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张先生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本事件中受到了侵害,而且韩某在本案中存在主观过错,韩某的安检行为违法等;否则,张先生需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精神损失费

       张先生在诉状中要求韩某及其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张先生主张精神损失费,需要举证证明其因韩某的行为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等各方面的困扰,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否则,该项请求较难获得支撑。

三、结束语

       2009年至2014年期间,北京因地铁安检引发纠纷案件36起,依法拘留5人,其中90%的纠纷源于乘客拒绝安检,10%的纠纷源于安检人员服务不规范。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觉醒,尊重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不断建设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在乘客积极配合安检工作之外;安检人员还应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改进其服务态度,规范安检行为;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规范安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