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较前系列篇所介绍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类犯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比,最大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类犯罪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涉案率最高,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稳定,十分具有研究价值。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以下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几种具体情形:一、矿区管理人员对事发巷道停止局部通风后积聚的瓦斯未及时处理,未对该盲巷及时封闭,未按规定设置栅栏、未对揭示警标进行管理,不落实、不履行岗位责任制
案例索引: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1)红刑初字第08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生为煤矿生产副矿长,忽视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管理,在煤矿生产作业中,对事发巷道停止局部通风后积聚的瓦斯未及时处理,也未对该盲巷及时进行封闭或按规定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进行管理,不落实岗位责任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006年11月兰州市红古福山煤矿副井2055水平回风巷距第一联络巷以里25米处的下山巷道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裁判要点:被告人无视法律,在生产、作业中对事发巷道停止局部通风后积聚的瓦斯未及时处理,也未对该盲巷及时进行封闭或按规定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进行管理,不落实岗位责任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五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矿井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多次擅自启封矿井,使用未经岗前培训的工人作业,未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未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并逃匿
案例索引: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刑初字第216号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祥云县国土资源局封停了全县所有探矿井,要求各煤炭勘查项目立即停止一切勘查施工作业活动,不得擅自启封下井作业,但身为矿井承包人的被告人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同年2月至11月间多次擅自启封矿井,使用未经岗前培训的工人在井内以采代探,实施采煤作业。2013年11月因矿井内通风系统短路导致瓦斯积聚,作业人员采用风镐卧底时,风镐与煤矸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燃、引爆瓦斯导致瓦斯爆炸,造三名工人死亡。被告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险救援,也未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并逃匿。
裁判要点:被告人作为水沟探矿点的投资人、负责人,对该矿点的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其在无勘查、开采资质的条件下使用未经岗前培训的工人擅自启封井非法采煤,导致发生较大事故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抢险救援,也未向相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并逃匿, 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矿区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工人在非维修期间及非技改区冒险进行掘进、维修作业
案例索引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中刑终字第36号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17日,济源市有关部门批准马庄煤矿在6天内维修与技改有关的巷道,当天该矿开始维修,并在非技改区安排工人掘进维修巷道。维修时间到期后,该矿没有再次申请进行维修,范某、范某甲、王某在没有对该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对矿井进行探水检查的情况下,私自组织工人下井在非技改区施工。在非技改生产区当班包工队队长姚某,违规违章指挥27名工人进行冒险生产掘进、维修作业。后一下山中部小溜子巷内的西拐巷正头发生透水事故,致使18人死亡,3人失踪。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范某、范某甲、王某、姚某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工人在非维修期间及非技改区进行掘进、维修作业,被告人牛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探水时所打的钻孔深度不够。因各被告人的行为最终酿成透水事故的发生,致使18人死亡,3人失踪,情节特别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矿区管理人员在明知员工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不予制止,反而在现场违章指挥且参与违章作业
案例索引:水城县人民法院(2014)黔水刑初字第00018号
案情简介:2012年4月8日水城矿业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玉舍煤矿东井一运送机因皮带快断裂停止工作,接到汇报后,工区区长李某某安排电钳工李某某到现场处理,李某某到现场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站在皮带机架子头上打皮带卡子接皮带,带班工区副区长车某在明知李某某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不加以制止,反而协助打皮带卡子工作。21时30分许,李某某站在皮带机头架子上拉皮带,因重心不稳,左脚掉入正在运转皮带机主、副滚筒之间,造成李某某死亡。
裁判要点:被告人车某作为案发当天的管理人员,在明知李某某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不予制止,反而在现场违章指挥且参与违章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矿区管理人员在明知井下风巷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查处事故,在未查清爆炸原因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指挥处置重大安全隐患
案例索引: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刑初字第204号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2日杉木树煤矿因先前停电导致井下风巷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天该矿地面值班领导、副总经理李某接到井下瓦斯爆炸事故报告后,由于未发现高温点和火源,认为问题不大,考虑到上报芙蓉集团公司会被经济和行政处罚,便决定不上报、不启动瓦斯爆炸应急救援预案,而是在未查明爆炸原因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指挥按一般瓦斯排放措施来处理此次瓦斯爆炸事故,安排相关部门自当日中班开始排放风巷的瓦斯。23日N3022风巷再次发生瓦斯爆炸,造成正在排放瓦斯的罗某某等7名救护队员死亡。
裁判要点:被告人李某作为全权负责指挥煤矿当天生产和安全工作的值班矿长、副总经理,接到井下爆炸事故报告后,不上报、不启动瓦斯爆炸应急救援预案,而是在未查明爆炸原因的情况下,违规安排技术人员编制风巷针对停电导致瓦斯积聚的瓦斯排放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律师评析】
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具体认定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该罪的主体是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二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关于此罪,中银律师认为:在此类重大责任事故中,煤矿区域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不管是操作人员还是监管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职责范围内涉及的有关规定必须熟知于心、严格执行。要注重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管理,这是最根本的保障。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定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违规问题不隐瞒、不拖延。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将事故的危害性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