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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女子不配合强奸反被判刑三年”的真实内幕......
时间:2016-09-25 11:11: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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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漂亮女子不配合强奸,致施暴者死亡获刑?”最近,这样一条假新闻又按捺不住寂寞,在网上先是以恶搞贴的形式出现,接着在各大论坛、微博上被疯狂转载,不断发酵,甚至有网络媒体将其当成新闻发布。以致后来河南洛龙区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出声明进行澄清,证实此新闻是一条彻底的网络谣言。解放军少将罗援曾对新华社记者表示,谣言止于正义,谣言止于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行体暴力还是语言暴力,违法必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网络上有组织地编造传播谣言和恶意诽谤中伤,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亵渎和对人身权利的伤害。如果任凭其发展,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打击网络造谣传谣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谣言传播始末

       近日,一条“弱女子不配合公务员强奸被判刑3年”的帖子又在微信朋友圈传播,该网帖称河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某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帖子以新闻惯有的格式进行发布,开头冠以“本网洛阳3月26日”,以导语的方式讲述法院判决结果,接着讲述事件过程,辩护律师说法,文末还煞有介事地打个小括号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可谓以假乱真。

       2010年3月,该帖子曾在网上出现,2010年3月29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声明进行辟谣:“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并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造谣大数据分析

       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中国网民数量已近6亿,其中微博用户数逾3亿,新兴媒体成为中国的社会化、信息化平台,并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传播生态。仅2015年,微信朋友圈谣言的举报处理总量就达到了2100多万起,包括了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截至目前,微信已辟谣文章58万篇。2016年截至目前,共删除谣言文章8.5万篇,共处罚7千多个严重违规帐号。

       1、我国第一个获刑的网络造谣者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新浪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或篡改不实信息,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在“7·23”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自我炒作,提高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秦火火”(原名秦志晖)因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秦志晖表示不上诉。

       2、2015年发生多起传播广泛、社会影响恶劣网络谣言事件。如安徽阜南“拆迁致一家7口被杀”传谣者被刑拘、男子编传“黑社会杀三十多人”谣言被刑拘、网络散布“桓台润兴化工厂爆炸造成伤亡”谣言多名网民被刑拘教育训诫、网络热传“津南区葛沽发生碎尸案3孩子出事”被证实为谣言等等。

       网络谣言不仅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我们须加强网络谣言治理。

三、律师观点

         1、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节录):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节录)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网络谣言止于智者

       广大网民首先要守法自律,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对网络上的各类新闻消息要用科学精神,借助理性思考,听取多方信息,深入分析传言,及时判断出传言的真假,不做愚昧的信谣者,更不当谣言的“扩音器”。其次,对网站而言,应加强自律、严把关口,强化信息发布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传播渠道。

       3、网络谣言止于法治

       杜绝网络谣言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专门网络立法对网络谣言的性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都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定。对编造、传播谣言行为的界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判断有法可据,从而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4、进一步依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从根本上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

       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

       其次,应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

       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开”遏止“谣言扩散”。

四、结束语

       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并非一处法外之地。谣言一旦搭上网络快车,便会产生恶劣的影响。根据传播谣言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

       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大家一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共同净化互联网环境,努力构建一个健康、文明的互联网环境,从而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