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国内,手机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人群,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据工信部统计数据,2015年12月底中国移动通讯用户达13.06亿)。与此同时,利用手机通讯、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的事件也急剧增加。几乎所有手机用户都遭遇过“信”骚扰,许多人在遇到此类事件时会选择直接挂断,一忍了之,然而这并非解决之道。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有效制止“信”骚扰。
一、电话骚扰大数据分析
据统计,2012年,360手机卫士累计为2.2亿用户拦截垃圾短信712亿条,日均拦截近2亿条;拦截骚扰电话超过352亿次,日均拦截近1亿次。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某网络电话服务商共为用户拦截骚扰电话322亿次,平均每天有近9000万次骚扰电话。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平均“寿命”为6.61天,平均通话次数为328次,每次通话平均时长29秒。虽然只有6.61天的“存活期”,但每个骚扰电话平均骚扰用户数达到255个。
其中,广告推销、金融诈骗是骚扰电话的主要类型。骚扰电话中,广告推销占比30.1%,“响一声”电话占比24.3%,诈骗电话占比15.9%。在诈骗电话中,金融理财诈骗电话占比近四成,假冒身份的诈骗电话占比26.3%。
二、骚扰电话、短信获取个人信息的来源
刚买了新房,各类装修公司的电话就不断打来;刚报考了某个考试,培训甚至出售考试答案的消息就已出现在了手机上。骚扰电话不仅扰乱了个人生活,有时其所掌握的精准的个人信息,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泄露的担忧,经过分析发现,以下几类为电话信息泄露高风险地带。
1、房地产开发商
大部分房企的“号码库”一部分来自看房消费者留下的联系方式,另一部分来源于房地产企业间共享。一旦开发商获得消费者的电话号码后,就会对其进行电话营销,推销包括商品房、写字楼、商铺等几乎企业的所有项目,而房地产企业之间也会相互交流共享号码资源,因此很多看房者虽然只在一个楼盘留下联系方式,但却接到多个房企的推销电话。另外,不少房地产企业还会将电话号码资源转卖给装修公司、家具公司等下游产业企业。
2、各大电信运营商下设的营业网点
被泄露的这类电话号码一般是特定某一区域的住户,或者是某一单位集体人群。根据不同群体的购买意向和经济能力,号码的价格也不尽相同。一些营业网点会售卖集团客户的电话号码,因为他们工作单位集中,购买力也比较强,可以有针对地进行广告宣传。
3、智能手机应用软件
由于各类手机应用软件安装的开放性,许多手机软件涉及读取用户的通话记录及手机号码。其中,还有一些广告公司和软件开发商“合作”,通过游戏软件获取识别码和电话,然后大量售卖给广告公司用以做业务推广。
4、电脑应用软件
互联网时代的电脑,已经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端口,而所谓的正规软件也有可能成为“帮凶”。据调查发现,一些电脑软件即使不进行任何操作,也在频繁地扫描和读写用户的电脑硬盘,如果没有专业监控软件,根本无法察觉。如此个人用户的隐私信息就悄无声息的被泄露出去。
除上述几种方式,网站注册登录、快递物流、报名考试、甚至投送简历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个人电话信息的泄露。
根据2012年公安部在统一开展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集中行动中所掌握的大量证据显示,泄露个人电话信息的源头大都是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内鬼"。在各地挖出的“内鬼”中,有公务员,也有企业职工,有正式员工,也有临时聘用人员,涉及金融、电信、教育、医院、国土、工商、民航等各个行业。其中每一个犯罪环节都有利可图,而且是低成本、高收益的暴利。大量应由国家机关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对国家信息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三、律师观点
1、最严电话实名制落地,断绝骚扰、诈骗电话及短信后路。
最高法、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与9月29日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要求,未实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对所持有的电话进行实名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
落实电话实名制,对于运营商内部的号码管理和用户服务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情况会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2、对泄露他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对多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的行为将追究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节录):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电话骚扰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节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结束语
应对电话、短信骚扰,不仅需要国家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步伐,完善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侵犯的法律救济制度;还需要广泛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QQ、微博、微信、飞信等新兴传播渠道,结合电信诈骗实际案例大力开展宣传,向群众说明个人信息泄露的各种渠道、滥用个人信息的电信诈骗犯罪手法,引导广大群众在生活中提升防范意识。
公民个人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情节较恶劣电话或短信骚扰,经过拒接、拦截后都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对方的短信和来电记录,通过以下两个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110”(“110”再转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要求制止并处罚其骚扰行为;
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