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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关于残保金的那些事儿
时间:2017-06-14 14:19: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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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省多家企业因为没有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俗称残保金)而被行政机关处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残保金是什么?与企业有何关系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残保金的那些事儿。

一、残保金是什么?

       残保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我国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这在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应对不力的话将会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二、残保金缴征对象

       关爱残疾人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帮助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自立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由此可见,我国是实行全民帮助残疾人就业制度。因此,残保金的佂收范围即对象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残保金缴征机关

       残保金的主要征收机关为各地方税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有具体的残保金征收办法,对征收机关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残保金金额的计算标准

       具体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残保金的申报收取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但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能低于1.5%(江西为1.5%)。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残保金的减、缓、免

       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减、缓、免交残保金: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财政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予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未经批准的,必须按期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但是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经批准缓缴的用人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当及时补缴所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没有及时缴纳残保金的法律风险

       残保金的征收单位对逾期没有缴纳的单位可以发出补缴行政决定并从逾期之日开始加收日5‰的滞纳金,申请法院执行。这主要是指企业单位,因为其他单位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直接划拔,难以出现逾期情况。企业单位逾期缴纳残保金将面临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日5‰的滞纳金及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七、企业对行政决定的救济措施

       逾期缴纳残保金的企业收到上述行政决定时,认为行政决定不合法或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救济手段的选择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因为,这一类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八、优惠与补助

       有义务就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按标准或超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国家在税收和其他方面也给予了优惠和补助,如: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