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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性质
时间:2017-06-05 14:25:00 作者:何素华 张梦凡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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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所经常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其性质一度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现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限期拆除决定”的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限期拆除决定”是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行为,是对违法建筑物的处置方式之一。“限期拆除”主要强调拆除,是将违法建筑物从物理形态上消灭,是具有终局性效力的处置结果,比罚款和没收违法建筑物等处罚方式更直接,更具有惩戒性、制裁性。同时“限期拆除决定”是规定一个具体期限让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拆除,这种行为方式从行政机关执法角度上说,能有效缓解、避免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直接冲突,能有效节省行政及司法成本。

二“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一)从行政处罚的定义上看,“限期拆除决定”具备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和终局性。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核心在于制裁,即对违法者施加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惩罚或责难,以达到避免再犯的目的。行政处罚的内容既可以由处罚机关直接实施,如拘留、罚款;也可以要求被处罚对象自动履行,如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拆除决定”,既要求违法建筑物的消灭、又要求当事人自动履行,符合行政处罚终局性和惩戒性特征。同时也符合行政处罚中规定的行为罚和财产罚两种种类。


     (二)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上看,“限期拆除决定”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和依附性特征,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定义中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类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而“限期拆除决定”则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显然不是一种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是一种对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要求达到永久、彻底的消灭效果。

     (三)现有部分法律将“限期拆除决定”定义为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判断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甚至由此可以推出,法律已经将“限期拆除决定”定义为行政处罚,若再将其推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必然导致法律概念上的混乱不清。

       1、《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

       2、《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中可以清晰看到,“限期拆除决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中规定“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可以改正,可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能改正时则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采取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违法建筑物的现行状态进行不同区分,规定不同的行政处罚。且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以看出“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属行政处罚。

       4、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厉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后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对于按期拆除的,将不予罚款;对逾期不予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由此可以知道,该指导意见中“并处罚款”中的“并”可以得知,强制拆除与罚款性质一致,均为行政处罚。否则,前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后者为行政处罚,明显后者程序违法。

总结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理分析、法律依据、还是司法实践上看,“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笔者认为“限期拆除决定”应属于行政处罚。违法建筑的拆除在现实生活中向来是民众关注热点,也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难点。关于“限期拆除决定”的性质的认定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不能忽视的要点。笔者也希望国家能从立法层面对违法建筑拆除所涉及的程序加以明确和细化规定,让公民能够正确意识到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及如何有效寻求救济维权办法,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有效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