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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投保时以及出险时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6-11-24 13:57: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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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建设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而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建筑业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在建设工程中的风险,有各种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比如雷电、爆炸、火灾、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所引起的事故。而保险针对的就是风险,建设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为风险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本文通过对建设企业保险纠纷案例的分析,归纳建设企业投保时以及出险时应注意的要点。

一、案例裁判

       案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部与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

       案案情简介:2011年6月21日,原告威远路桥公司与被告平保青海分公司和人保青海分公司营业部签订了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原告威远路桥公司所承建的共和至玉树公路工程投保466028333.33元,被告平保青海分公司和人保青海分公司营业部对原告威远路桥公司所承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进行承保。同时约定了保险期限和保险范围。合同签订后,原告威远路桥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2013年5月5日,原告威远路桥公司向二被告报案称其承建的A9合同段工程设施中沥青拌合站碎石料仓7间防护棚受损,被告平保青海分公司派员对现场进行了查勘。2013年5月21日,原告威远路桥公司与西宁城北富胜彩钢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对受损的碎石料工棚进行了修复,支付了854060元,后双方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及损失如何认定发生纠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青海省玛多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虽然不能证明是否已达到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暴风”、“暴雪”程度,但被告平保青海分公司和被告人保青海分公司营业部对原告威远路桥公司所投保的财产发生受损的事实均认可,同时二被告均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本次事故是原告威远路桥公司故意毁损或者所建防护棚存在质量问题所致。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该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被告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没有对原告威远路桥公司受损财产做出认定。综合以上认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该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现原告在保险期间受到雪灾的损害,属于承保范围。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暴风”、“暴雪”赔偿责任格式条款,限缩了平保青海分公司、人保青海分公司营业部理赔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基于以上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怀化市支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集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江西建工集团承建了修建湖南省S308线辰溪至麻阳公路改建工程项目A4合同段,并向阳光财保怀化市支公司购买建设工程一切险,且通过怀化市辰麻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交纳保险费102466.99元。第一次由于当地出险大暴雨,发生水灾,导致便道和工作台被冲毁,被告仅派人到现场查看后以不属于保险事故和保险金额为免赔额为由,未进行财产损失核定亦未作出是否赔偿等任何处理。第二次当地出险特大暴雨,导致在建工程桩号出现大面积滑坡垮方及挡土墙受损,被告仅委派民太安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昊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但其并未派人到受灾现场勘查、核定损失。故因此成讼。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依约通知了被告,被告派人到现场后,以新营桥工作台不属于保险范围和便道投保金额为35000元是免赔额为由,未进行财产损失核定亦未作出是否赔偿等任何处理。被告的行为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故对原告要求的损失应予支持。第二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委派民太安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昊到现场勘查,自身并未进入现场勘查,被告根据民太安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保险公估终极报告》是根据6月12日的事故作出的结论,对扩大的损失并未核实,对该份报告不予采纳。而对于法院委托的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基于被告未履行相关义务对鉴定书予以认可。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两次保险事故在免赔额范围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1、被毁的新营桥工作平台属清单中的临时道路,由于被告放弃对该损失进行核定,诉讼中又撤回司法鉴定,故认定该项损失为全损,被告应以该项目的保险赔偿限额35000元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关于路基滑坡塌方后的额外费用问题,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对该额外费用予以认可。3、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极报告》为6月12日现场勘查后出具,并未对6月13号的扩大损失作出核定。故对该份报告不予认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被告并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应。被告违反诚信原则,故将此次事故作为一次事故处理。被告在扣除免赔额10000后赔偿损失。

二、律师解读

       案例一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里面对于“暴雪”的约定未对被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且该项规定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该项解释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例二中主要的风险在于工作平台是不是属于保险范围,建设企业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对此予以规定,这就提示建筑企业在之后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对各项工作清单中的费用予以明确,根据建筑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以及保险金额,且应尤其注意合同里的格式条条款,笔者认为,对于大型项目最好能请保险风险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和管理,以防范风险,下文将从几个方面提出几点风险防范建议。

三、风险防范

     (一)建设项目风险的识别与衡量

       风险分析的第一步是风险识别,其目的是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所谓的风险识别,就是对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的过程。它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步,非常重要。风险识别就是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项目应考虑哪些风险;引起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这些风险将导致什么后果。风险识别首先要弄清项目的组成、各变数的性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项目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等。

       风险分析的第二步是风险衡量,风险衡量是以历史数据和资料为依据,衡量单一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对项目活动中特定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性质做出定量评价。风险衡量的对象是项目的各单个风险,而不是项目的整体风险。风险衡量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是损失概率和损失严重程度,其最终目的是为风险决策提供信息。

       风险分析的第三步是进行风险评价,就是对各风险事件后果进行综合评价,研究项目可能遇到的各种后果。

     (二)工程实施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在工程项目实施期,利用工程保险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可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应先研究工程保单,熟悉明确工程投保人条款、保单的除外责任条款、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规定、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规定、索赔程序及赔偿金额的相关规定。其次是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再次,对分析归纳出的工程风险确定处理办法,形成程序化管理流程。然后在施工规程中按流程要求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三)出险之后承包方的具体操作:(以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例)

       1、保险责任分析

       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其标准措辞为“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首先,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要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必须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其次,要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还需判定事故是否发生在本保险期限内。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判定事故是否发生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条款,对这类风险进行扩展承保。

       根据以上三点,可判定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赔偿金额判定

       据现场勘查,得出工程损失情况,计算工程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理算规则:

       保险赔款理算,遵循的是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三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以上三项要求同时使用。首先,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单责任范围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定量”的限制。在进行定量限制中采用的是分项限制和总限制相结合,分项限制主要是三类:一是保险单明细表的对应分项限额,如场地清理费用;二是特别条款中明确的赔偿限额;三是批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总限额是对整个保险单的赔偿限额进行总体的限制,即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

       3、索赔

       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有关的单据和证明,如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与清单、保险合同复印件、出险地县级以上气象站出具的气象证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受损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分析表、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出险工程损失测量资料、出险工程试验或检测资料、与出险工程相关的工程变更资料、与受损工程相关的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工程施工记录、监理日志、受损工程修复方案、工程修复预算书、工程维修结算资料含修复施工合同、发票等、第三者索赔资料及单证、事故过程中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可以证明损失程度及损失大小的其他资料。提供资料的目的在于证明被保险人索赔的事实真实,索赔的金额可靠,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除现场调查收集的资料外,主要是依据这些证明和资料进行判断,而要做到及时全面的提供的资料,主要看日常流程管理的有效性。

       由于建设工程风险大,保险专业性强,我们建议,承包方承接了一个较大的项目时,最好聘请工程保险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风险管理,开展工程保险所有相关的顾问和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