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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应对疫情的15个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江西省为例
时间:2020-02-24 14:39:00 作者:陈刚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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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已在神州大地肆虐月余。举国上下,万众一心,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政策,严防管控,与全国人民一起抗击疫情。

       此次疫情给许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尤其是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笔者现根据江西省的情况,对疫情期间江西省中小企业面临的15个常见的法律问题逐一进行解答,以期能给我们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配合防控疫情方面

       1.  企业在防控疫情方面是否有法定义务?有什么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政府、疾控、医疗机构的疾病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企业在防控疫情方面具有法定义务。若企业未履行防控疫情的法定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  企业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方面的管理和工作?

       答:(1)企业首先应当关注国家、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方面的通知和政令,遵守各级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企业生产运营的命令和要求。若对相关政策、命令不清楚或者不明确,可以咨询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律师。本律师温馨建议:把政府的相关政策、命令、通知下载打印,张贴在企业门口或者醒目处。(2)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命令、要求同步采取防控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本律师特别建议:①对工作场所和工作物品进行严格消毒。②建立防控台账,每天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进出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企业可配备一些备用口罩),监测体温,记录在案。③若发现疑似人员,及时向当地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报告。(3)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复工、生产经营,坚决杜绝大量人员聚集的集体办公、开会、培训等活动。本律师特别建议:可以通过微信视频会议等方式,向员工说明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制度和工作安排,例如复工时间、休假制度等,向员工宣传防疫知识、法律知识及企业的规划等,严防员工恶意造谣、传播病毒等事件的发生。

       二.刑事法律风险方面

       3.  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不配合或者阻碍政府的防控措施,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不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  员工在疫情期间编造、传播谣言,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企业员工若在防控疫情期间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编造或者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5.  员工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故意隐瞒病情,导致疾病传播的,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死刑!!!);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感染,拒绝隔离或者治疗,情节严重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6.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

       7.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物资、商品,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在疫情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医疗卫生器械、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合同履行方面

       8.  疫情期间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答:此次疫情突如其来,系突发事件,对合同的履行肯定会造成客观上的巨大影响。若确实因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的障碍,例如停工停产、封城封路等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法提起“不可抗力”之免责请求,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一定要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清楚。本律师建议:①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不可抗力”之事实情况,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②注意保存证据材料(留存当地政府的命令、通知等,员工或者企业高管的医院隔离、治疗证明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的隔离证明,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等,向相对方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快递底单等)。

       9.  疫情期间合同延迟履行怎么办?答:疫情导致假期延长,企业无法按照之前的计划复工,合同之前已经履行了相当一部分,因疫情影响而延迟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的延迟交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延迟交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延迟等等),依照法律规定,此次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为了减少损失和防控违约风险,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发出延迟履行合同的通知信函,告知延期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方法同上。

四.劳动用工方面

       10.  企业什么时候可以复工?

       答:此次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流动而带来的病毒感染风险,中央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多个文件对企事业单位的复工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江西省境内企业有直接效力的主要文件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0号》。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江西省境内企业复工时间暂定为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11.  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如何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发放生活费。

       12.  企业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裁员或者解聘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答:不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3.  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向企业提供其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信息情况?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提供信息情况。但企业应当为员工保密,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政府或者疾控机构报告外,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员工个人信息。若员工隐瞒或者不如实报告,企业可以报警或者向政府、疾控机构报告。因员工隐瞒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除承担相关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五.税费、融资方面

       14.  疫情期间,国家对企业防控疫情、帮扶企业度过难关,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抵税额,对企业运输防疫物资、公共交通、生活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③国家税务总局[2020]19号总函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15.  江西省人民政府对企业防控疫情、帮扶企业度过难关,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有:①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②在中央财政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③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的企业,一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④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⑤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⑥对项目建设中因疫情影响或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延后,不作违约处理;⑦指导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⑧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按时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