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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计价原则所涉法律问题浅析
时间:2017-07-13 11:16: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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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设工程的价款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历来受到极大的关注。对发包方而言,是成本控制的核心内容;对承包人而言,则是其承建工程的最终目的。由于工程款又涉及诸如材料供应、农民工工资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财政部、建设部曾专门出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计价方式、结算方式等做出规定。

一、建设工程价款概述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计价方式一般包括固定价格(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三种方式,与之相对应,则形成了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以下就固定价格的两种计价方式展开详细论述:

       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适用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指以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应的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此价格原则上不能进行变动,而只有在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范围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化,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调整的。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固定总价的适用一般应具备以下特点:

       ①工程量小、造价低(一般在500万元以内);

       ②工期短(一般在1年以内);

       ③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④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施工详图已完成),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⑤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⑥投标期相对宽裕,投标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⑦合同条件完备,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

       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范围调整而承发包双方均不能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

       2、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例外情形

     (1)工程范围发生调整时,固定总价的约定适用会被突破。

        适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保持价格不变的前提是约定的工程范围不做调整。工程范围发生调整一般是指原有工程范围的增加与减少。当原有工程范围减少时,双方对该种情形出现时的计价方式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二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约定处理。当工程范围增加时,可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独立于原有工程范围之外增加施工内容(二者可分)的工程计价,针对该种情形,仅对增加部分进行价格确认即可,若合同中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即可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按相应司法途径处理,而原有固定总价不作调整。另一种是在原有工程范围之上增加施工内容(二者不可分),在无法划分合同已约定内容与后期增加内容及增加工程范围对原有工程范围的影响时,则应按照上述工程范围减少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2)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时,固定总价的约定适用会被突破。

       施工过程中,当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则相应的工程范围、施工要求、施工措施、施工标准等均可能会发生变化和调整,相应而言可能会对工程价款产生影响,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处理原则和方式,则固定总价的约定适用将被突破,其一般按照工程范围发生调整时的处理原则来确定造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终止的,固定总价的约定适用会被突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基于约定或法定而提前终止合同。此时,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据此,显然不具备适用固定总价结算的条件。就承包人主张已完工程款如何结算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

       3、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法律适用

       固定单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应的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对单价进行调整的合同。使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按照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价款。对于工程量清单之外的新增项目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对单价的适用也做了约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调整

       与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相类似,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内,价格不做调整;约定风险范围外,价格可进行调整。可调整因素一般包含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等;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等。关于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外因素导致的价格调整方式,发承包人有必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价款约定的法律问题分析

       1、关于总价包死的约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这样的约定“本合同价格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不因施工过程中的政策性调价、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调价等做任何调整”。工程的甲方往往希望通过类似的约定固定工程的总造价。对于该约定的效力,我们认为,合同必须被遵守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在订立的时候已经充分地对缔约的基础进行了知悉与了解,在目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首先,由于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而导致的计价不准确问题时有发生,其次,施工图纸在施工实践中的变更不可避免。故工程承包价格能被包死的前提是施工的内容与价格确定时的工程量清单反映的内容完全一致。

       2、工程价款变更的约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这种情形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直接适用合同中已有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

       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类似合同中已有项目时,可以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拿来间接套用,即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或者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当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依据工程地的定额确定。

       3、工程结算时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工程竣工的结算条件规定为了“工程完工”。关于工程的完工与竣工,在法律上的界限显得十分模糊,一个通常的理解是,工程完工仅指合同约定的工程由承包单位施工完毕,而工程竣工则指工程通过了验收。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总包单位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往往于工程尚未完全竣工验收完毕(实践中的竣工验收需要很多的程序,且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往往时间较长)前就向发包方报送结算资料,而发包方又认为自己的工程尚没有经过验收备案而拒绝支付工程款。”

       避免上述纠纷的最直接办法即是在工程的合同中对工程结算,准确说对承包单位有效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进行约定。明确约定为工程竣工且经验收合格后,方进行工程的结算款支付等。

       4、工程结算的范围

       明确工程结算范围的意义在于,承发包双方在工程结算值外是否可以另行主张其他费用,如建设工程履约过程中的的违约款项、赔偿款项等。在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很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及承包方在工程结算完成,结算值确定后,往往再向对方主张工程结算值以外的赔偿,如关于迟延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等。鉴于此,在工程结算时需要提醒承发包各方的是,一定要在工程结算书上把双方根据本工程所涉及的款项构成明确的约定清楚,此点才是避免最终纠纷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