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
建设工程合同中备案合同与存档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法院该如何处理?(公报案例)
时间:2016-12-15 09:43: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0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相关案例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07)民一终字第74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10日,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公司,甲方)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升公司将其建设的恒升大厦综合楼项目发包给临潼公司,工程所用材料定额规定需要做差价的以当期信息价为准。2004年4月5日,西安市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对未经招标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进行了处罚,恒升公司即委托临潼公司张安明补办了工程报建手续,双方所签合同已经备案。诉讼中双方持有的合同,内容区别是有无29-3条。恒升公司持有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备案合同附有此条。其内容为:本工程为乙方垫资工程,以实结算,实做实收,按工程总价优惠8个点,工程结算以本合同为准。

       一审法院依据临潼公司申请,委托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和截止2006年6月22日的停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对该鉴定结论,临潼公司认为该工程造价应依照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备案合同29-3内容是恒升公司事后添加的,所以优惠8个点即1818793.15元没有依据。故请求判令:(一)恒升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480391.06元及逾期利息2825417元;(二)恒升公司赔偿临潼公司停、窝工损失200万元;判令恒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有效;

      (二)恒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5039897.24元及利息;

     (三)驳回临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结算价款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根据,还是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双方签订并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安明作为工地负责人组织施工,该工程应视为临潼公司实施完成,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有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内容不同,但鉴于备案合同手续是由临潼公司工地代表张安明办理,且一审法院对备案合同中有关29-3条内容到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了核查,故对备案合同应予以认定并作为结算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恒升公司与临潼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4月5日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内容是一致的,即没有29-3条款的内容,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没有29-3条款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问题,对具体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期限做了明确约定,恒升公司自己也主张已向临潼公司支付工程款12219182.8元,而29-3条款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明显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恒升公司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上的29-3条款是恒升公司何西京书写的,没有证据证明该条款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故应以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双方提交的同样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为本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一审判决仅凭招投标补办手续档案中有临潼公司向恒升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认定备案合同手续是由临潼公司工地代表张安明办理并按恒升公司提交的存档合同文本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根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