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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初探(上)
时间:2017-12-25 09:54: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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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通过对代建制概念及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模式的介绍,引出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模式及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总结归纳出江西省实施代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为充分发挥代建制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作用提供决策指导。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代建制的定义

三、代建制的模式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可以将其分成三种模式:

       一是“政府集中代建模式”,由专门的事业性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为直属市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市场化代建模式”,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公司实施代建。以北京为代表,主要是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三是“中间模式”,政府将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能移交给政府性投资公司或城市建设公司,由其代替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公司。以上海为例,上海的政府投资公司可根据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建设方式,即代建制和工程总承包交钥匙。

四、江西省代建项目的实施方式

       江西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用分阶段代建方式和全过程代建方式,通常由大型项目管理公司代建的,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目前,江西省大部分采用以分阶段代建方式中实施阶段代建为主。

     (一)分阶段代建方式

       1、前期阶段代建

       项目前期阶段由发改委委托或招标选择前期代建单位,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可研报告的评估,完成立项报批手续,组织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相关报审工作,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土地征用、拆迁等前期工作。

       2、实施阶段代建

       项目实施阶段由发改委根据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标准、内容和投资概算,以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代建人,由代建人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预算,办理项目开工申请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通过招标选择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负责施工建设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按代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竣工并交付使用,保障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正常使用。

    (二)全过程代建方式

       发改委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之后,采用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即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介入,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乃至竣工验收的管理。

五、江西省实施代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尚未建立有效的代建制管理法规体系

       虽然江西省部分市政府针对试行代建制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但江西省省级层面至今还没有出台代建制管理的相关规章办法,对代建单位及其代建行为的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规范,同时由于国家对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对代建市场的监管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现阶段没有解决好这些问题,这也直接影响到江西省实施代建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江西省代建单位的类型越来越多元化,个别地区设立了事业单位性质代建机构,由于部分代建单位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管理手段落后,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差,管理水平不高,没有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能力,因此要想搞好代建管理工作,真正体现出“代建制”的优越性,还需提高代建单位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尚未形成合理的代建单位选择方法

       江西省目前选择代建单位的方式,除个别大型项目或省重点工程项目采取政府指定外,大部分项目都是以招标的方式进行的。由于目前江西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通常采用低价中标,这种选择代建单位的方法势必导致各投标单位为赢取中标一再降低代建费用,出现无序恶性竞争局面。

    (四)尚未真正形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约束机制

       1、从江西省实施代建制模式看,个别地区设立了事业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虽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设计上做了许多的安排,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由于事业单位存在非赢利性,只有行政权威的激励和约束,没有产权及利润的约束,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的约束,一旦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工期、质量、安全或投资超概算等方面的问题,难以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2、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尚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仅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进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作用,同时也可以发挥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3、江西省尚未针对代建制专门制定项目代建合同规范文本,没有很好的规范投资人、代建人和使用人的责权利,因此对于合同相关方约束力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