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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2016-09-08 15:01:00 作者:刑事辩护法律团队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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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由此可见,拒执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在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侵害为刑法保护的权益的载体。如破坏他人是该财产权的载体即财物本身。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载体,即本罪的犯罪对象。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便有相应的规定:

       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是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刑事责任承担者,犯罪主体的认定对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第313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在之后出台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了进一步阐述: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下为最高法院公布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1、在收到判决执行通知书后,有执行能力非但不执行而将财产另行处分的,可认定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故意。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起,常某某、杨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到和平区法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执行过程中,王某某明知该公司已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在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15日将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58号负1层房屋以8,866,400元的价格低价变卖,并在取得卖房款后仍不履行判决内容,擅自向与同创房产公司无关的段连发支付,几经催要未果,最终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将其财产予以变卖,所得款项支付给他人,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2、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3日,年仅7岁的霍某到本村村民家新盖的房屋屋顶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碰到房顶的10千伏高压线被击伤。经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霍某右肩关节9.2cm处以远肢体缺失的目前损伤达五级伤残、被高压电烧伤所致的增生性疤痕百分比面积为13%,目前损伤达九级伤残。2011年9月29日原告霍某诉请判令被告大理供电有限公司及房主杨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12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杨某某赔偿199353.99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实际再支付184353.99元;由被告大理供电有限公司赔偿199353.99元;由被告杨某某赔偿133235.99元。2012年8月24日霍某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开办有个体工商企业大理宏余铸造厂,该厂按期纳税,运行状态正常;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两辆;被执行人在案发后还建盖了一幢五层住房(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

       2012年9月25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8月28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杨宏余送达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2014年10月21日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对余款174353.99元其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 

       裁判结果:被执行人杨某某长期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4年12月12日大理市法院将该案移送大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5年1月31日大理市检察院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筹措、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大理市人民法院遂做出对被告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基本案情:2011 年10 月28 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李某某返还原告付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人民币24 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李某某一直未执行该判决,2011年12 月19 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 月29 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 天,后因被执行人朱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12月6日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多次来法院申请本案的恢复执行。法院查明:朱某某曾向其女儿和女婿各转账10 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执罪,依法对被告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在财产被查封后,私自处分被查封财产,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基本案情: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某某发贷款75 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某某发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某某发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21日桦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庞某某家的50吨水稻予以查封,同年11月份,庞某某私自将被查封的水稻变卖,销售得款11万余元,除归还桦南县信用社借款2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有能力执行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且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