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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研究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篇,系列之一:玩忽职守罪
时间:2017-01-17 14:05: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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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据不完全统计,在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所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刑事犯罪2647例,其中玩忽职守罪444例,是该系统内高发率第一的职务类犯罪。在对该类案例的归纳分析中不难发现,行业内部纵向机构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岗位都可能因为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玩忽职守罪。基于此,本文将通过例举几个典型案例浅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高风险职务类犯罪行为。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下是安监系统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常见行为

       1、安全监督员未按上级要求及时传达并切实执行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未能有效制止违法施工,监管不到位,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排查整改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162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曾某及上诉人张某甲为安全监督巡查小组成员、安全监督员,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上级主管单位要求,认真审查东湖景园项目参建各方相关人员资质,包括对特种作业等重点岗位法定证照的持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核实;没有按规定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防护,没有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即起重机械设备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施工升降机的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没有认真检查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的情况,对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大检查的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未能及时有效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2012年9月13日,外墙粉刷工周某某等14人与电梯安装人员孙某某等5人违规操作施工升降机。吊笼上升侧倾翻并坠落,造成吊笼内19人全部身亡。

       裁判要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张某甲作为安全监督巡查小组成员、安全监督员,对其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未认定上诉人曾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重要文件时,未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错误行为未及时进行更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经终字第20号

       案情简介:2001年至2002年间,钟山县新世纪广场进行立项、规划建设。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县政府决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2003年,县建设局提出具体规划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规划意见后,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改变了规划意见,拟定《出让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后任县政府副县长的邱某某在审批该《出让方案》时,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对县国土资源局的错误行为未及时更正,便签发了57号文件,同意按《出让方案》挂牌出让土地,造成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土地出让金损失394.5728万元。

       裁判要点:邱某某在审批重要文件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局的规划意见,没有对钟山县国土资源局的错误行为进行更正,便签发文件,同意按《出让方案》挂牌出让土地,造成土地出让金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3、安监局负责人,明知生产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而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致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刑抗再字第1号

       案情简介:2005年4月起,成林矿业在生产方面持续存在诸多重大安全隐患,区安监局负责人邵某出于私情未责令矿业停业整改。7月5日,矿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监局由邵某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责令矿业停产整顿,封存炸药。矿业整改未完成请求复工,邵某收受矿业一万元后承诺提供帮忙,邵某等到场检查发出整改指令书,未指出避炮棚位置不当、爆破作业转包违规等安全隐患。后邵某、沈某某未征其他成员意见而由邵某草拟整改意见,经签字,以调查组的名义同意向矿业提供炸药。2005年7月23日,矿业进行作业实施爆破,致使浮石滚落将避炮棚压塌,九名工人被掩埋,造成严重后果。

       裁判要点:原审被告人邵×其在对非煤矿山某某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所管辖企业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该企业两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4、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管理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缺乏实效,造成安全事故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15刑再8号

       案情简介:2015年2月7日,某县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在对酒精生产设备醪塔进行检维修过程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朱某作为某县安监局管理科科长,对该企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职责,但在工作过程中未按照鲁某发【2011】186文件要求及时发现该企业在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没有严格对该企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该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林某不具备相关资格证书;未认真对该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未认真按照聊安监发【2015】2号文件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裁判观点: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律师评析

       综观以上案例不难发现,涉案当事人在履职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没有严格、没有及时、没能发现、如相关从业人员不具有从业资格、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典型行为,这些行为在判决书中被定义为“玩忽职守”。同时,在此类安全生产事故中,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看监管部门或监管人员是否对安全生产过程负有法定义务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基于以上情形,中银律师的建议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清楚岗位职责和法定义务、正确行使公权利。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安全管理做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依法监督检查“三同时”情况。如遇到重大事故,及时做好组织、协调等应急救援工作。同时,还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有预防、有经验、有举措、有思考、有成效,真正做到有业绩有作为,切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