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年9月7日下午1时28分,辽宁省发生轰动全国的劫持运钞车案。究其背后的原因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李绪义是两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其自带资金进行施工,最后却无法顺利收回垫资款,导致资金链断裂,迫于巨额债务的压力,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峻,并且很多情况下都与垫资问题联系在一起,施工企业承接这类工程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那么在垫资行为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的前提下,如何才能收回垫出的大笔资金,防止垫资产生的拖欠款,成为了关键要解决的问题。中银建筑律师团队,根据目前建筑市场情况,对于那些不能简单拒绝“垫资”的施工企业,提出一套减少垫资带来的风险的建议。
一事件回顾
2016年9月7日下午1时28分,根据当地警情汇报:在丰华硕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库附近,运钞司机李绪义,石桥管理社区,持手枪将运钞车押运款600万抢走。顿时,一起全国轰动的运钞车抢劫案发生,在警方全力追踪下,8小时后嫌疑人被抓获,600万元押运款追回。从媒体报道中,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劫持运钞车是为了偿还巨额债务,而欠债的原因是因为建筑工程款被拖欠。据李绪义的母亲王艳称,截至目前,拖欠她家工程款主要有两个项目,一个是辽宁大石桥市虎庄安置房工程,一个是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棚户区改造项目。
关于虎庄安置房工程,据某匿名的老板证实,虎庄安置房目前还拖欠李绪义家19万元工程款。
关于黑龙江鹤北林业局拖欠的工程款,李绪义的母亲称:“这个工程,她是通过黑龙江润森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发包人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承包人为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建工程为棚户区改造鹤北市林业局天水湖小区A4标段工程。该工程总造价1242万余元。从工程开建,她就垫资,在工程量做到600多万元时,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她也没钱继续垫资,被迫停工。后来,合同中断。而鹤北林业局却不愿一次性支付其垫资工程款。垫资的钱,全部是她借来的。截止目前,鹤北林业局还拖欠她们300多万元。”
二律师观点
1、垫资是李绪义被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根据媒体报道,李绪义接下鹤北市林业局天水湖小区A4标段棚户区改造工程,从工程开建就垫资建设,在工程量做到600多万元时,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作为施工方的他也没钱继续垫资,被迫停工。
2、拖欠工程款大数据分析李绪义被拖欠工程款这种现像并非是特例。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包的现象,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到1990年,全国拖欠工程款近35亿元,而1995年则猛蹿至600亿元,截至 1998年底,更是达到了3570亿元,而且现在仍在不断增长。据调查,目前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已占同期完成施工产值的38.5%。其中,拖欠1年以内的占拖欠总额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拖欠项目中既有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也有民间项目、引进外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般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项目总数的50%以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特大型项目拖欠尤为突出。
3、关于垫资行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关于垫资行为的性质随着时间推移,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垫资效力已经改变,法院已经认定垫资条款有效。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审理案件应当顾及国际惯例,而垫资则是 国际建筑市场惯例,并且也符合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因此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将垫资行为合法化符合《合同法》精神。
5、垫资的风险及其防范犯罪嫌疑人李绪义自带资金进行施工,最后却无法顺利收回垫资款,导致资金链断裂,迫于巨额债务的压力,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峻,并且很多情况下都与垫资问题联系在一起,施工企业承接这类工程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那么在垫资行为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的前提下,如何才能收回垫出的大笔资金,防止垫资产生的拖欠款,成为了关键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目前建筑市场情况,对于那些不能简单拒绝“垫资”的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减少垫资带来的风险。
(1)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很多条款就是合约条款,涉及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对工程范围、有关付款条件等密切相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投标单位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相关方面作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投标,很可能就会给垫资施工带来巨大风险。
(2)充分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要对建设单位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要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调查注册资金情况、目前经济情况、过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及社会信誉、以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等各方面进行审查。
(3)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非常有利的。目前河北、北京、深圳等地已经在地方法规或规章中明确该项制度,企业应更加努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
(4)在施工过程中全面掌握建设单位的经济状况。因为经济情况会发生变化,如经济状况恶化,濒于倒闭,无力继续实施工程,无力支付工程款。一旦建设单位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施工企业应该作出相应的准备,提前索要工程款,并不再垫资。
(5)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依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更加重要;但是同样不能放松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证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
(6)对已经发生的拖欠考虑允许拖欠款置换业主的生产要素。如业主的产品、机电设备、库存材料、房地产、股票等的追索权,通过以股抵款、以债抵款等方式进行债务清理。
(7)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在国外,垫资施工早已成为惯例,但是并没有出现严重的拖欠款问题。可见垫资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市场机制和企业体制。从国外来看,他们都有一整运作垫资承包的规范,有保证工程款顺利收回的机制,更有承受工程款收不回的实力。
(8)施工企业必须牢记,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质量和工期。因此,千方百计地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是企业必须做到的基本条件
三结束语
孤立地看,李绪义劫持运钞车案件很令我们心酸,甚至有人对拖欠李绪义工程款的单位义愤填膺;仔细地看,李绪义是一个爱父母的好儿子,爱妻子的好丈夫,爱儿子的好父亲,我们对这样一个矛盾体总是希望法律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理性地看,李绪义已经构成违法犯罪,法律是无情的,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然而,我们真的没有可以做的吗?作为一名律师,在同情李绪义的同时想再一次提醒许许多多像李绪义一样的垫资施工人,即使在如今垫资已经合法化的市场背景下,请三思而后行,在垫资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作一整套垫资承包的规范,即使在垫资后没有顺利收回垫资款,请寻求合法合理的帮助,切勿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我国相关部门,看到类似的悲剧发生后,应该尽力让我们的企业适应“阳光下”的垫资施工,让市场形成规范的垫资环境,让我们民族的建筑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