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2月8日武汉发现不明肺炎患者开始,到2020年1月23日武汉宣布封城,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原本祥和热闹的华夏大地,旋即成为全民“众志成城,同心防疫”的战场。伴随着疫情的发展,全国法定节假日延长,学校推迟开学,企业错峰上班。在此大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也必然受到影响,由此产生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索赔等问题如何解决,本文将进行详细分析。
一、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从法律层面而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法理层面分析,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其中,社会异常事件包括大规模的罢工、社会骚乱、武装暴动、重大疫情的突发等情况。显然,本次岁末年初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从初现到大规模的爆发,属于难以预见的事件。疫情的发生影响到了各行各业,建筑施工企业首当其冲。为了阻止疫情蔓延,政府采取了封城、封区、停运、推迟上班、延期开工等措施,进而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工期延误、员工补助、信贷延期偿还等损失,是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由此可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
针对此次疫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说明疫情对企业生产施工已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而此种影响便来自法律规定中的“不可抗力”。
二、新冠病毒疫情下施工企业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具有人群普遍易感的特点,潜伏期内也可能存在传染性,感染后可能引发呼吸困难,休克等症状,甚至导致死亡。因此,对于劳动相对密集的建设施工领域来说,疫情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下:
1. 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竣工面临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因疫情影响导致员工生病、残疾、死亡等而带来的损失;
3. 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面临增加的赶工费用如何承担的风险;
4.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等费用如何承担的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施工企业应如何化解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正是下文要进行探讨的问题。
三、新冠病毒疫情下施工企业权益保障
(一)免责权:《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行为,也不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既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原则。
(二)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可知,不可抗力事件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之一。所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的背景下,相关的施工企业如果认为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时,是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的。
(三)正当权益保障权:前面两种情况是从一般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就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言,首先应遵照双方合同约定,若双方合同约定不明,可依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2 条进行规范,即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施工企业维权的策略及手段
(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也就是说,即使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施工企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是要担责任的。
(三)按照正当程序依法维权
1.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优先
如果双方签订了详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按该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等条款提出。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建工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索赔时间的规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四)及时搜集证据是关键
1.中央及地方关于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措施,尤其是项目所属地住建部门的防控措施,因配合防控措施而增加的资金投入证据。
2.发包人因疫情到来而发布的停工、复工通知等证据。
3.围绕着疫情应对承发包双方以及与政府之间形成的会议纪要。
4.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所做的相关记录。
5.不可抗力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承包人一定要保存因赶工而增加的额外资金投入证据。
(五)以公证方式取证最可靠
建筑工程具有周期长、环节多、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搜集对己有力的证据显得尤为困难,此时借助专业的公证机构帮助取证,不但效率高,而且其证据更有说服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七款,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属于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因此,若能在建筑施工过程出现风险时立刻以公证形式固定证据,能够为后期解决问题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