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
抗拒执行,警察和法官“打”起来了
时间:2016-09-17 16:26:00 作者:刑事辩护法律团队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0

       导读

       2016年9月8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遭到暴力抗拒并被群殴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法官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中银刑辩律师团队通过曹县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对当前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现象进行解读。

一、事件回顾

       9月8日9时许,寿光市人民法院两名执行人员李某某和宋某某到菏泽市曹县农村商业银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在办理过程中,30余人冲进银行对李、宋二人围攻殴打。警察到达现场后,两名执行员提出让警察护送就医遭拒,警察坚持要求两名执行员前去所谓的“公安指挥部”,向县领导汇报情况,两名执行员拒绝后又遭殴打并被带离监控区域将近两小时。之后,其中一名法官被留在“指挥部”当人质,另一名法官被逼取回法律手续,执行被迫中止。对此,曹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两名法院执行人员和执行申请人李风华、刘玉新安全护送离开曹县,同时对该案件展开调查。目前,已将三名涉案人员依法治安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大数据分析

       暴力抗拒法院执法的事件屡次发生:

        1)2011年11月8日19时许,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至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丁一梅、程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丁一梅实施司法拘留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纠集数人采用言语威胁、搂抱、围困执行人员等方式阻挠执行人员。后被公安机关拘留。

       2)2015年3月9日,钟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工作人员宋某某、李某某到被执行人黄某某位于水城县玉舍乡的家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遭到黄某某亲属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的暴力阻挠。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先是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进而进行殴打。案发后,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依法被公安机关抓获。

      3)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河西区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河西区广东路一店面后,伙同被告人纪某某及赵某、苑某某到达现场阻碍执法。其间,刘某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纪某某不听劝阻,执行法警毛某某、刘某对其进行控制时,纪某某将毛某某摔倒在地,将刘某右臂、右肩弄伤(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后现场执行法官、法警将刘某某、纪某某等人带回法院,并将刘某某、纪某某司法拘留。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频繁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据相关统计,2005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2568件,涉2748人,年均512件,418人,而同期罚款、司法拘留486451件次(其中司法拘留17085人)年均97290件次。

三、律师观点

        1、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地方权力机关干预执行的现象比较突出。使得一些当事人自认为有靠山,藐视法院执行权威,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2)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一旦执行触及自身利益便公然暴力抗拒,更有甚者对执行法官大打出手;

        (3)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打击力度不够。有数据显示,全国法院近三年来的483名暴力抗法者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41人,仅占10.2%;

       2、暴力抗拒法院执行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了依法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7年8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防范对策

       法院的生效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不仅是对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众守法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被申请人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必须切实进行解决。

      (1)切实发挥刑法惩治作用,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对于公然抗拒法院执行的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进行法院执行立法,增强司法权威。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执行法规体系,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3)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院执行要充分发挥社会联动,寻求全方位支持。在执行前,一方面要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反映执行情况,取得他们的信任、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地方保护进行公开曝光和披露,使他们不敢当、不愿当抗拒执行者的靠山。

     (4)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因此,普法教育刻不容缓,使消极对待应承担的义务,采取拖、赖、躲、抗等手段对抗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明白,不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四、结束语

       曹县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不应看作是一次单纯的事件,里面所折射出的种种迹象令我们胆寒。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我国始终突出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下,每发生一次类似事件都是一次对法治建设蓝图的玷污,司法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执行,就形同一张废纸,这是对司法权威的根本性伤害。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已涉及到违法犯罪,这其中不仅有类似“围殴法官”的直接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干预法院执行的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也应当予以追责和严惩。曹县事端要是有法治化的解决思路,就不仅是拘留几名围殴者那么简单,“指挥部”里的领导也该露出真容了。